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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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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固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固废资源循环利用创新中心按照“联盟+实体公司”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创新中心关键共性技术联合研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联盟是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指导下,由山东省固废资源循环利用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山东众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开发性组织,是民间非盈利性组织。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行业产、学、研、金、服、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加速推动相关技术的产业化运用,并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相关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现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

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联盟依托单位为山东众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盟管理机构设立在山东众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固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中国固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进研发联盟;

2、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进专利池联盟;

3、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需求,加强分工与协调,推进标准化联盟;

4、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进投资联盟;

5、促进产业链内企业间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进市场联盟;

6、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进人才联盟;

7、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联盟专家委员会、联盟专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

1、 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2、联盟专家委员会为联盟技术决策机构,每一个专业技术委员会设置对应的一个专家委员会,由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学者、法律专家及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3、专业技术委员会是联盟集成技术创新项目的具体执行机构,联盟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

4、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

1、联盟专家委员会职责:

(1)进行固废资源循环利用专业领域技术与应用的战略研究,制定联盟的近期、中期、长期技术发展目标与重点研究课题,定期(每年)发布固废资源循环利用专业技术与应用的技术与产业发展路线图;

(2)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3)对项目(课题)或创新技术成果进行论证、评审;

(4)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制订和执行计划;

(5)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会议决定事项邀请技术顾问参加,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6)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研讨联盟内的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2、联盟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联盟所有会议、活动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2)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致力于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3)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4)已经通过或正在进行ISO9000或CMM认证的,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3)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或秘书处工作;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以联盟成员的名义推广创新成果;

(6)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7)参加联盟技术交流、培训活动;

(8)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9)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协议书和本章程;

(2)致力于固废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创新,推进联盟建设;

(3)维护知识产权,保守联盟技术秘密;

(4)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发试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自由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5)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6)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试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试验基地;

(7)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按时参加联盟组织的业务活动和会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权益;

(9)客观、准确、及时地向联盟提供本单位固废资源循环利用的方面技术现状,建立人才库。

(10)遵守职业和商业道德,联盟会员之间要真诚合作,反对一切不当竞争行为;

(11)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12)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3)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由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4)理事会遵照联盟共同发展的原则决定是否接纳;

(5)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6)联盟新成员应当和原有成员一样享受联盟成员权利和待遇,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2)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3)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交的费用。

联盟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各理事单位捐赠、项目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咨询服务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各成员单位年费。

(1)接收会员及社会捐赠;

(2)会议经费所得,网络、杂志广告赞助费;

(3)基本工作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

(4)委托研究横向课题经费由委托单位按照协议进行承担;

(5)以联盟名义向国家、政府申请的纵向课题费用有承担单位按协议方式分担,所获得国家、政府支持经费按协议向承担单位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等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1)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会、各类技术研讨会议、技术与经验交流会议等会议费用;

(2)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包括调研活动、专业考察、科技研发项目前期活动等;

(3)专家咨询费用;

(4)编印联盟信息刊物、资料等文字材料的印刷费用、制作费用、邮寄费等;

(5)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

(6)其他经联盟理事会会议决议许可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经费预算审批制度。联盟秘书处负责制定每年的经费使用预算,经联盟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作为当年的使用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的开支报销,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专人批准;超出预算的开支,须有超预算报告,由理事长核批。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的收支接受双重监督。一是接受理事会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二是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持有审计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属于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政府资助资金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包括聘请专家费用、会议活动经费、技术或市场考察费用、政府沟通费用、秘书处工作人员费用、联盟日常运作开支、网站建设和维护费用、资料和宣传费用等及其它有关开支。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会审定,秘书处执行。财务组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六章 科技项目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针对行业技术发展需要,由专家技术委员会或各成员单位论证,设立重点攻关项目,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由联盟承担的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市场方式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方,也可由秘书处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主要承担方,其他有意愿的成员可以不同方式加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

(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其独自享有;

(2)联盟成员共同实施项目前,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3)各项目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4)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

(6)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7)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8)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 (秘书处管理)

遵守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法规,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和完整。

每年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联盟的账目进行审计。

联盟正式职员保险、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参照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第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章程修正案由秘书处提交给理事会审议,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联盟解散

第三十二条 解散程序

(1)联盟的解散议案经理事会审议后,做出解散决议。

(2)联盟在解散之前,应根据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设立清算委员会,对联盟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

(3)联盟资产在偿付债务后,如有剩余,则应在注册机关的监督下,捐予或用于发展固废资源循环利用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固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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